发表时间:2012-03-12
市民反映办理病退问题
高先生来电反映:是市中区某工厂职工,今年46周岁,现自己患有脑血栓、动脉硬化、高血压、胆结石,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家住兴济河居委会,居委会也开具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但是劳动部门不给办理病退证明。希望帮助落实。
回复时间:2012-03-1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龄未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年满15年的,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高先生已于2011年10月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