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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28
长清区张夏镇某村民反映违法生育罚款问题

梅女士来电反映:自己的叔叔是长清区张夏镇某村的村民,2008年叔叔的妻子29周岁生育了第二胎,属于违法生育,长清区张夏镇计生办要罚款,咨询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2-02-28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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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回复:

经长清区计生委调查,经与梅女士联系,其叔叔的妻子29周岁生育二胎,违法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属违法生育,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二款的规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26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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