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2-28
市民反映某店家未开发票问题
张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市中区万紫巷东街某家电钟表修理销售部,更换了两块手表电池共要价26元,当时自己要求开具发票,但是店主不给予开具,只给自己在表盖位置做了一处记号,表示以后有任何问题可以持手表直接前来维修,认为十分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调查落实。
回复时间:2012-02-2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经实地调查,该业户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未领购发票,未给业户开具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已对该业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业主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对该业户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待税务登记证办理完后,领购发票并为举报人补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