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2-23
市民反映未实际居住交纳物业费问题
楚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平阴县环秀小区3号楼有套房子,但不在此处居住,环秀物业要求交纳70%的物业费,如不交纳有滞纳金,对此不满,请相关单位帮助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2-23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平阴县回复:
经调查,1、按照《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2、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