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2-16
市民咨询继承房屋应如何纳税
闫先生反映: 2012年1月继承了一套60平米的住宅房,该房属于房改房且已过了5年,已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名下还有一套住房,咨询如果要出售继承的这套房子需如何纳税。
回复时间:2012-02-16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济地税函 [2005] 221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纳税人还有一套住房,不能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根据《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