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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16
市民咨询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史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市中区大观园附近租房做生意,咨询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谁承担,请相关单位帮助落实。

回复时间:2012-02-16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一、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即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担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在房屋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应由出租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从租)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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