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来电反映:8日上午到天桥区堤口路办事处进行再就业优惠证(2004年4月下发)的年审,工作人员告知不再年审,今后作废,希望相关单位帮助落实是否有此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自2012年后《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济就办字[2008]19号文件规定自行作废。因此无需再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