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2-13
市民反映某饭店不予开具发票问题
胡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历城区工业北路某饭店消费95.5元,该饭店不予开具发票,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查处。
回复时间:2012-02-13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1、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暂对其按照无证照登记管理,进行临时税务登记。责令其抓紧办理相关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证。2、对其试营业期间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核定营业额20000元,补缴营业税1000元,城建税70元,教育费附加3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0元。3、举报人未提供证据,但经调查该单位确实存在不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处罚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