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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2-08
市民反映交通事故车损数额高于购车价格问题

刘先生来电反映:2012年1月2日在济阳县新市镇249省道自己工程吊车与一辆小货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济阳县交警队到达现场,当时双方协商私了解决此问题,赔偿给对方20000元,2012年1月6日济阳县交警队物价科室工作人员对小货车做定损,数额是39300元,来电人称当时购车价格是34600元,但是工作人员出示定损数额是3930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帮助落实给予明确答复。

回复时间:2012-02-0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济阳县回复:

长安牌SC1026SN4车,车牌号码:鲁A9***M,该车初次注册日期2011年12月2日,于2012年1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室、货箱、车架、前悬挂、冷却系统等主要部件严重损坏,认定基准日该车为全损。经咨询济南长安4S店车辆销售部,电话:0531—8566****该车报价37900元,2012年2月1日上午再次咨询该车报价,4S店仍然报价37900元。车主报价36000.00元,因经商店铺为了促销,实际付款与发票数额不符的情况时有存在,主要是让购车车主少缴购置附加费。根据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第二十八页,机动车辆价格鉴证9.4、5.1规定,重置成本完全价值=同种车型现行市价+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他费用,国产车附加费按购车价10%计算。因此购车价36000.00元+购置附加费(36000元*10%)*成新率99.4%=39362.40元,取整数为39360元。(对方与车主双方签订36000元的合同)34600元的购车发票我中心没有见到,工程吊车车主也来电咨询过,我中心答复可以重新认证,结论书也明确表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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