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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25
市民反映香港国际小区物业费和电梯费问题

金先生来电反映:自己购买天桥区堤口路香港国际小区房子,2012年1月3日交房时让交纳20个月电梯使用费和20个月的物业费,认为不合理,要求相关单位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1-2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物价局回复:

根据《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施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方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收费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对于来电人提出新旧办法效力问题,应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的时间为准。我们已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向来电人进行了答复,并就新旧政策效力反复与进行了沟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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