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车辆不符合国四标准无法挂牌问题
张先生来电反映:在外地购买的私家车,现在想在济南挂牌,咨询市中区车辆检测线,工作人员称环保局规定车辆不符合国四标准无法挂牌,来电人对此不满,咨询是否有此类政策。
市环保局回复:
经落实,2010年12月24日我局发布《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等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的以点燃式发动机(包括燃油、燃气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包括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自2012年1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包括重型柴油汽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自上述规定时间起,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应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达标车型,并到经省环保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属于国Ⅳ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且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