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1-21
平阴县职工反映单位未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问题
刘先生来电反映:平阴县某公司的职工,2003-2008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没有给予按时交纳,也没有给予计算工龄,2008年8月份退休,是职业病患者。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反映。
回复时间:2012-01-21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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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回复:
经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劳保处核实刘先生的情况并请示上级业务部门,现答复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养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 2、根据鲁劳社〔2004〕7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中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指数”。来电人在2003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之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以在计算退休待遇时你未缴纳的月数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