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1-18
市民反映和谐广场停车被罚问题
卢女士来电反映:自己将车辆停放在槐荫区经十路和谐广场南侧的人行道上,此处划有停车线,后被交警开具了罚单,认为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1-1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交警支队回复:
当事人反映的经十路和谐广场门口副道处,该路段已设置了禁止停车标志,禁止停车。目前,和谐广场地下停车泊位已经投入使用,驾驶人可将车辆停放到地下停车泊位。当事人收到的“罚单”,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当事人如对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