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1-13
商河县个体户咨询收取社会团体费是否合理
自己是商河县青年路和兴隆街交叉路口的个体户,工商部门收取所有的个体户社会团体费96元,来电人称之前没有收取过,对此不理解,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1-13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商河县回复:
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度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依法进行验照。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费标准是依据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缴 纳 标 准 的 决 议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6月6日通过),会员会费可一次到会员所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缴纳。在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是《社会团体统一收费单据》票据,填写有收费项目、时间、企业(个体户)名称、从业人员数量等内容,加盖有个体劳动者协会印章。经调查核实,来电人称工商部门收取所有的个体户社会团体费96元的情况,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