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01-12
市民反映某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执行问题
自己是历城区工业北路某厂职工,单位每月周六、周日要求职工加班,签订劳动合同内注明在特殊情况进行加班,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查处。
回复时间:2012-01-1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