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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11
商河县市民反映失业金问题

杨先生来电反映:自己1997年开始在商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公司2009年申报破产,由国资委管理,商河县劳动保障局给员工发放18个月的失业金,认为不合理,按照规定应是发放24个月的失业金,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此问题。

回复时间:2012-01-1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商河县回复:

经县人社局调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期限,累计满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济南埃彼恩轻型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于2010年9月破产,破产管理人在为本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时,只提供了2004年-2010年9月的交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满十年,所以只能申领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认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符,可让破产管理人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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