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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06
长清区双泉镇村民反映分地问题

杜先生来电反映:自己是长清区双泉镇杜庄村村民,自己的户籍一直在村里,但自1997年至今村委会一直没有分配给自己粮田地,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2-01-06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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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双泉镇回复:

经双泉镇镇政府调查,杜庄村1997年未进行调地,2000年调地时反映人未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农村土地在30年承包期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最短不得少于5年(农业部1994.12.30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小调整”工作应坚持的原则:1.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调整;2.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4.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中办发【199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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