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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08
失业人员咨询开办旅馆是否有纳税优惠

王女士反映:自己属于天桥区的无业人员,有失业证,但是一直都没有年审,现想开一家小型旅馆,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在财税方面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希望相关单位落实予以解释。

回复时间:2011-12-0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再就业减免只针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办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请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手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必须在证件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等)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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