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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7-22
市公安局积极落实人为被注销户口人员重新落户问题

父亲64岁,原本户口在长清区,后在历城区长期居住,由于三四十年没有回长清,近期发现户口被注销了,长清区当地派出所让出示证明重新落户,但村委拿着以前户口本目前相关证件都丢失了,咨询如何重新落户。

回复时间:2011-07-22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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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父亲属于人为被注销户口人员,按照山东省公安厅鲁公通[2009]108号《关于认真解决我省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人为被注销户口人员落户应具备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代理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村(居)户口底册等其他证明; 3、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用于申请表和公示); 4、村(居)委会证明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关系的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5、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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