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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2-13
槐荫区工商部门就住改商问题作出解释

在槐荫区舜承大厦购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着用途为“住宅”,而自己想将此房子注册为1个医疗器械公司,咨询是否可以。

回复时间:2011-02-13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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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案件后分派到区工商分局,现回复:我局接到来电后,十分重视,责成槐荫分局企业注册局尽快落实处理。现将答复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国家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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