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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31
市民反映单位未及时报销医药费问题

赵先生来电反映:妻子是济南市某公司的职工,2000年去世,现在还有6000元的药费单位不给报销。希望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1-12-3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回复:

经调查了解,来电人反映单位地址在天桥区,在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县(市)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及在县(市)区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来电人应当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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