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2-28
市民反映开具个人普通发票问题
李女士来电反映:到槐荫区国税局开具一份个人普通发票,出具了自己的身份证之后,工作人员告知一生只能开具三张个人普通发票,因为之前已经开了三张,无法再给自己开具个人普通发票,但并没有查到相关政策规定,希望相关单位对此落实。
回复时间:2011-12-2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同时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我们已建议该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同时为纳税人代开了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