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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0
市民咨询大学生自主创业税务优惠政策

陈先生来电反映:大学生自主创业(注册公司),主要从事对外通过网络发布广告业务,在税务交纳方面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希望相关单位帮助落实。

回复时间:2011-12-2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国税局回复:

该业务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地税营业税。针对陈先生所咨询的商贸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销售,在国税需要缴纳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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