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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14
市民咨询4050人员交纳社保规定

丁女士来电咨询:4050人员交纳养老保险的规定。

回复时间:2011-12-14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济人社【2010】89号文件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事项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未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2、进行了失业登记的“4050”人员,按照《关于中断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暂行意见》(济劳社字【2007】78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断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济劳社字【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未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的; 3、进行了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4、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了未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自愿申报就业,经审核认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社保补贴。 (二)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2、无相应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补缴社会保险的; 3、正在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 4、与原单位签订社保协议缴费的; 5、办理内部退休手续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的。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标准 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下限给予不超过60%比例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汇总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残疾人已享受其他形式社保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 (四)申报认定的程序 符合享受社保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相关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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