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2-02
市民反映收养子女落户问题
范先生来电反映,历城区西营镇积米峪村,1995年自己在山上拾到一个婴儿,西营办事处因此对自己罚款5500元。到2011年孩子已经16周岁,户口一直无法落下。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孩子如何落户,如何办理手续。
回复时间:2011-12-02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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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回复:
民警与范先生联系,告知需到司法部门办理公证收养后,凭下列相关手续再到西营派出所申请。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相关规定: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根据相关规定,抚养人可凭司法部门办理的公证,并持下列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申办手续: (1)公证书、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情况登记表》(派出所留存附件3); (2)收养人申请、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捡拾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2); (4)收养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程序与时限:完备手续后,收养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属实后,填写《落户审批表》报县(市、区)公安局,其中属三县一市的,由县(市)公安局审核审批,市内六区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审批件办理落户手续。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