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户表办未开发票问题
刘先生来电反映:家住历下区甸柳小区4区13号楼,2007年4月份安装的供水一户一表,收费300元,只开了收据,但是没有开具发票,现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希望地税部门可以针对户表办不开发票的问题加强管理。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20号)要求,市户表办负责组织对市区内济南高新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居民家庭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在改造实施中实行招投标形式,即:新使用水表均由市户表办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新用管材均由市户表办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然后由各区户表办签订供货合同进行采购;施工监理公司招投标由市户表办负责;施工队伍的选用,由市户表办负责招标实施。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50%,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各承担25%;无产权单位的,用水户承担50%;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水户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鉴于在一户一表改造中,由市户表办统一牵头负责,统一对提供自来水表、管材和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对自来水户表改造的发包方由市户表办、住宅产权单位、用水户三者共同组成,并由各区户表办统一对外招标实施,统一对外结算。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水表、管材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在索取收入时,应向区户表办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由税务部门应依法处理。户表办、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资金结算,不属于税收的管辖范围。各区户表办向用水居民个人收取资金的票据,不适用于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附: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出具户表改造工程发票问题的说明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计量工程作为一项政府工程,其目的就是妥善解决好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即:化解用户间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经市政府决定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临时机构的性质决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无从谈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和相关部门下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济政发[2005]20号文《关于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济南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我市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建设资金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户四家按比例承担。其中:由政府承担25%(市财政与区财政4:6比例分担);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供水企业水费支付25%(管网建设费与水费5:5比例分担);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各承担25%。无产权单位的,住宅产权单位承担部分一并由用水户承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水户应缴纳部分(如无产权单位,包括住宅产权单位承担部分)由政府(市财政与区财政4:6比例)承担。 户表计量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形式:新使用水表均由市户表办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采购,然后,然后由各区户表办签订供货合同进行采购;施工监理公司招投标由市户表办负责;施工队伍的选用,事先应在市户表办注册登记,培训合格后,由各区户表办负责并组织招标实施。各区户表办改造工程资金按每户1200元的预算价实行预收,即:用水户每户300元、产权单位每户300元(无产权单位的由用水户交纳)。其余50%工程资金由市、区财政和供水企业分别承担。收取用户、产权单位及区财政资金直接进入区户表办专用帐户,该资金由区户表办负责管理,根据各施工队伍施工进度支预付款,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审计,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由市户表办摊入支付的其他工程资金后,最终确定工程总价。全部资金来源直接用于户表工程,作为协调、管理、监督、实施职能部门的市户表办既不是经营单位,更不是创造产值和利润的单位。 综上所述,户表办不可能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户表工程统一收据。鉴于用户提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的问题,我办曾多次与市财政有关部门协调,因户表工程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也不属于财政收费项目,财政局不予发售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财政专用收据。 户表工程预收产权单位和用水户改造款时,各区户表办开具市户表办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即可。如果产权单位及用水户索要发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该产权单位住房户表改造的施工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各区户表办进行认真的记录备案,工程审计结束后,各施工单位补齐工程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