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2-02
三箭吉祥苑业主反映房屋出租给美容院问题
刘女士来电反映:历下区文化东路三箭吉祥苑G楼4单元一居民把房屋对外出租给一家美容院,该美容院没有资质,且所有的业主都不同意美容院在此经营,希望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查处。
回复时间:2011-12-0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工商局回复:
2011年11月30日,甸柳工商所工作人员到历下区三箭吉祥苑小区对举报者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由于该单元防盗门无法进入,无法对举报者反映的无照经营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举报者反映的美容院是个人住宅,即使有经营行为,应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次看它是否具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环境评价批准证明文件》两个前置审批条件,然后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工商部门就不能为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此情况,建议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