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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25
就婚假和产假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王女士来电咨询:婚假和产假的规定。

回复时间:2011-11-25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计生委答复: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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