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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2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刘先生来电反映:天桥区大桥镇刘光照村,73年入伍当兵,75年因为生病退役,但是一直没有给予自己带病还乡费,镇政府已经把自己材料上报,一直未给自己办理,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1-11-23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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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回复: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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