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1-18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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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11-18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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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第五条、养老金待遇确定(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