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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17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

王女士来电反映:11月9日下在历下区和平路营业厅购买三张山东一卡通时,没有提供发票(购买后看到卡上显示:此卡在消费时商家不再提供发票),认为是偷税漏税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1-11-17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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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非金融IC卡的技术开发,制作,发卡,充植,应用推广;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网络通讯终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网络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科技信息咨询;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纺织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具用品、鲜花、体育用品、家电销售(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正生产、经营)。 经过核查,该举报人要求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购买的一卡通全额开具发票,被告知不给予开具发票。经调查,该企业根据国办发(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因此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只能按其收取的服务费向其开具发票。该企业卖出的卡(卡上显示的消费时商家不再提供发票)时企业初期印制的,并建议该企业将旧卡收回,将国家有关规定在其营业厅予以公示,避免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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