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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15
市物价局答复小区物业费相关规定

李先生来电反映:历城区新龙家园小区,物业是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之前按每平方米0.45元收取物业费,现在按每平方米0.6元收取,咨询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1-11-15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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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2004年入住,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现在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咨询是否合理。根据《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据来电人讲,其曾经就调整物业费问题向物业公司了解情况,物业公司表示已征求了大部分业主意见,来电人对此不认同。该小区目前应当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我们建议来电人可联合其他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依法维护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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