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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14
就独生子女费标准作出答复

廖女士来电咨询:独生子女费标准。

回复时间:2011-11-14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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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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