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来电咨询: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待遇。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