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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09
医保参保后中断缴费的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年度医保待遇

翟先生来电反映:自己是天桥区泺口办事处赵家庄居民,近期到泺口办事处为母亲办理全民医保时,工作人员要求来电人缴纳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全民医保费,共计800元,来电人对此表示不解,希望相关部门给予合理解释。

回复时间:2011-11-09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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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依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第16条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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