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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1-09
市住房保障局答复未房产转移五年以内不予准入申请廉租房

于女士来电反映:2000年5月份离婚,现户口在槐荫区南辛庄派出所空挂。2008年在槐荫区房管局申请廉租房,工作人员告知电脑上显示与前夫居住的房子属于房改房,济南市房管局及槐荫区房管局均告知需要交纳房改费用,交钱后就可以申请廉租房。但是于女士前夫在济南市房管局交上房改费用后又被告知需要等五年后才有资格申请廉租房,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希望职能部门给予合理解释,如有此规定希望出示文件。

回复时间:2011-11-09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我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落实,与来电人联系,其问题的描述与事实有出入,来电人申请时其与前夫名下共有一套房改房,离婚时未进行析产,所以视为有房。其于2008年办理的析产手续,根据准入条件,未房产转移五年以内不予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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