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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5
市公安局答复开具曾用名证明相关规定

高先生反映:自己身份证的名字与参加工作时档案登记的名字不一致,现工作单位审核档案,工作单位告知需到派出所开具曾用名证明,所在地派出所告知没有改过名字无法开具,咨询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希望相关部门落实。

回复时间:2011-10-25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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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民警已与高先生联系,其户口一直用“某丰”这个名字,但其单位工作的档案中自己误写为“某峰”,单位要求派出所出具“某峰”为曾用名的相关证明,按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济公法[2008]21号)文中相关规定:户籍档案有记载的可根据申请依据户籍档案中的记载或原存档的申请证件为其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姓名变更证明等。其未在公安户籍部门更改过姓名,无法出具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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