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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23
高新区管委会落实物业乱收费问题

 陈女士反映:自己在高新区新东方花园门头房经营一家摄影店,天业物业按照每度1.03元收取电费,每平方2.4元收取物业费,5.4元每吨收取水费,认为收费过高,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回复时间:2011-10-23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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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物价办公室非常重视。来电人主要反映自己在该小区门头房经营摄影店,用电被天业物业公司按每度1.03元收取电费,物业服务按每平方米2.40元收取物业费,按每立方米5.40元收取水费,认为收费过高,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2、高新区物价办公室对天业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物业公司承认,该小区一般商业用电按每度1.03元收取电费,情况属实。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06﹞84号)第二条规定,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市商业用房以及其他转租用房等,变压器产权单位每月向供电部门上交的实际电费(一般工商业用电)除以一般工商业用电总电量(包括峰谷电价、变压器损耗等因素),得出平均价,在平均价基础上加价0.07元向业主收取电费。由于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成本核算专业性强,须由专业机构来确认。目前,高新区物价部门不具备工农业产品价格成本监审能力与条件,如有疑异,可向市物价局12358举报。 3、天业物业公司对经营服务用水按5.40元∕立方米收费,符合济价格字﹝2005﹞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4、该门头房由山东天业集团开发和销售,并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于是商业用房,该门头房物业服务费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协商定价,因此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陈女士是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该商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间接履行包括物业服务费在内的相关费用交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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