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22
市地税局答复大学生创业纳税补助政策
杨女士咨询:自己是2010年本科毕业生,原籍是烟台,现在户籍在人事局,咨询大学生创业,办理缴税纳税业务,是否有补助政策,如何办理相关业务,希望给予详细解释。
回复时间:2011-10-22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的规定,纳税人首先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纳税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向创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