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20
市国税局答复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办理涉税手续有关规定
杨先生反映:自己是槐荫区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者,在市中区进行个体经营,到市中区国税部门办理手续,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来电人表示根据济政办发20041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有相应优惠政策,请有关部门落实。
回复时间:2011-10-20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我们对咨询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在国税办理涉税手续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如下: 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业户在国税办理涉税事项应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发票领购按不同发票种类的价格收取工本费,此两项不涉及享受优惠的问题。 增值税方面现在执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所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国税部门对于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没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