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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18
市住房保障局答复房产迁移有关政策

 谢女士反映:自己在市中区普利街39号有一套公房,房屋产权属市房管局,自己的户口也在此处,咨询如果自己将户口迁走,房管局是否有规定要将房屋收回,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落实。

回复时间:2011-10-1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我局房政处处长已经于10月18号上午联系来电人,告知户口迁移不会引起房产收回,除非承租人租赁期间将承租的公房转租、转借或者无正当理由欠租,房管部门无政策将房屋收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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