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18
市公安局落实设立集体户相关政策
阴先生反映:自己是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职工,由于单位目前没有集体户,引进人才无法落户,该单位目前没有集体分房,希望相关部门落实该单位是否具备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回复时间:2011-10-18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符合以下设立集体户条件,可到龙奥大厦所属奥体中心派出所申请。 范围: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聘用员工相对稳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机构及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 手续: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副本、设立集体户申请、房产证明(对办公场所系租赁住房的应出具租赁合同)。 程序:持以上手续及协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户籍内勤民警受理、警务责任区民警考察,派出所所长审核同意后报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 管理:凡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有单位主要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协助派出所做好户口核对、人口统计、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各项户政管理工作。协管员要及时通知或提醒集体户成员于每年6月1日至10日及12月1日至10日,到派出所集中进行户口核对,集体户成员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具备固定住所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及时通知所辖派出所予以变更或办理迁移。各派出所对设立的集体户口要建立档案另册管理,并按居民家庭户口和门牌地址纳入警务区民警日常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在办理落户时要逐一采集联系电话和实际居住地址,搞好信息传递,及时通知寄住地派出所,落实实有人口管理,防止漏管失控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