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17
市国税局落实山东一卡通发票问题
王先生反映:自己在历城区花园路营业厅购买的5000元钱的山东一卡通,多次找客服经理催要发票,迟迟未提供,认为此营业厅存在诈骗和偷税漏税的嫌疑,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落实。
回复时间:2011-10-17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非金融IC卡的技术开发,制作,发卡,充植,应用推广;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网络通讯终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网络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科技信息咨询;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纺织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具用品、鲜花、体育用品、家电销售(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正生产、经营)。 该举报人要求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购买的一卡通全额开具发票,被告知不给予开具发票。经调查,该企业根据国办发(201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文的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因此山东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只能按其收取的服务费向其开具发票。并建议该企业将国家有关规定在其营业厅予以公示,避免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