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13
市公安局答复户籍投靠政策
张先生反映:自己之前是章丘市曹范镇吕家村的村民,是独生子,1996年因为上中专将户口迁到了学校所在地的天桥区堤口路派出所,2000年参加工作又将户口落到了槐荫区张庄路派出所,现在已婚无业,咨询如果自己离婚之后申请投靠父母将户口落回原籍,政策是否允许。
回复时间:2011-10-13回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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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户籍民警与来电人联系,来电人现已婚,根据户籍政策不能将户口迁至其父母名下,其妻子户籍地在历城区唐王镇柴东村,可以按照“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其妻户中。、落户需符合条件:根据济政发[2005]32号《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投靠亲属之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符合其他条件的按其他规定办理。 民警已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称本人是独生子女,农村家中有多处房产,需要户口继承房产,其不愿意将户口迁往女方,准备按离婚回原籍办理户口。当事人称现在济南居住,已经结婚,应按夫妻投靠办理户口迁移,按照规定该户口不应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