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0-11
市药监局查处卫生不合格餐馆
李先生反映:自己在10月6日14:00左右在市中区经十一路某菜馆就餐,“炒合菜”及其它菜中都有头发,希望相关部门对该饭店的卫生进行检查。
回复时间:2011-10-11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2011年10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实际位于市中区经十一路此菜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 1、 该店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 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查体合格证明; 3、 该店操作间环境不整洁,地面有积水; 4、 该店操作间未加设防蝇、防鼠设施。 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店限期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