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04-06
市公安局对于我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解释
当事人居住在历下区经十路,归趵突泉派出所管辖。自家经济困难,于是养了3只狗(未办理狗证),依靠狗的繁衍来维持生计。现咨询,自己在保证不扰民的情况下,遇到民警到家中查狗,民警能否当场不将狗带走并给自己足够的时间来安置狗。
回复时间:2011-04-06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开办犬类养殖场。当事人依靠狗的繁衍来弥补家庭生计应该在重点管理区之外进行。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所反映问题,可根据情况将犬只扣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也可以视情况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