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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4-07
商河县就车船税征收问题作出答复

刘先生来电反映:居住商河县沙河乡刘辛村,自家有一辆三轮汽车,从2003年起每年刘辛村村委会收取车船使用税90元,来电人认为自家三轮车载重量不到1吨应收取60元,对此每年多收30元共计240元,咨询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2010-04-07回复部门:
谢谢您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支持

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 沙河乡刘辛村刘思龙反映车船税政策一事,经调查:刘先生的三轮车总质量为1560千克。按税法的规定:三轮车、低速货车按自重的每吨60元,不到1吨按1吨计算,超过1吨不到1.5吨的按1.5吨计算,超过1.5吨不到2吨的按2吨计算。刘某的三轮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120元,不存在多缴纳车船税款式的问题;对少征的税款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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