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就加强学校周围食品安全作出答复
魏女士来电反映:中小学生对学校周围固定小商店售卖的小食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辨别能力,食用后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建议工商部门对中小学附近的小商店售卖的小食品加强监管力度,请处理。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市局党委领导对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了贯彻落实措施,并付诸实施。一是组织了《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与宣传。聘请专家利用视频系统对内组织了全员培训;利用济南电视台、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红盾信息网、政务热线等对外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宣传。二是及时展开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核发工作。在12个分局和所有工商所设立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窗口,落实了人员,建立了制度,研制开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等等。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已正式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4811份,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233份。三是大力推行了食品流通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与使用。据统计,济南市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业户有22240余家,遍布市区城乡。为解决食品经营业户点多面广,工商监管力量不足和问题食品快速清查的问题,工商局在进一步巩固完善食品“四项制度”的基础上,研发了以监管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销货登记制度为内容,以工商、食品经营业户、消费者三方互动为特征的实时在线电子监管系统,并在食品经营业户中推广使用。目前全市已有570户食品经营者安装使用。同时,在大型超市安装推行了食品安全查询机,为消费者现场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方便,目前已有25家超市安装并开通使用。作为食品流通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的补充,针对农村食品批发商流动送货、零售商随机选货的特点,探索了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监管“一票证明制”的措施,有效解决了食品销售链的监管可控和问题食品的及时追溯问题。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进行了规范。凡是入场的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必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经营的食品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在工商部门的监管权限之内。您建议中提到的学校食堂属餐饮服务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大制定,该办法至今没有出台。您建议中提到的饮食摊点属于这类情况。 校园内外的杂食店是工商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进行监管:一是严格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食品经营条件的,一律不能核发食品流通许可和准入经营登记;二是对食品来源进行抽检。对没有食品许可和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一律不准经营;对过期、霉变等食品一律下架处理。对学校周边、景区等重点场所,每年都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取缔无照经营。针对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关于在校内设立12315站点的问题。多年来我们一直非常重视12315建设,截止2005年底,济南市3697个行政村、143个商场、177个社区、20个景区、117个学校就已经建立了12315申诉举报联络点,并形成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措施等。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发挥好校园内12315申诉举报联络点的作用,共同维护好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